一、蓝氏关系企业负责人蓝钰清,阎氏集团总裁阎鹏,双方为遵守二十年前,彼此将结为亲家之承诺而共同签定本契约。
二、依承诺,阎鹏之长子阎琮修(一九六七年生),需娶蓝钰清之长女蓝晴依(一九七二年生)为妻。
三、经双方同意,于本契约签定日起一年内执行婚礼。
四、本契约签定日起一年后,若因任何一方反悔而未能举行婚礼,悔约之一方愿将名下所有关系企业,全数无条件让渡予另一方。
五、连同本契约,双方同时签妥财产让渡书,一旦任何一方悔约,财产让渡书将自动生效。
六、本契约所生诉讼,双方同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合议管辖法院。
七、本契约与财产让渡书各为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乙份为凭。
蓝氏关系企业负责人:蓝钰清签章
阎氏集团裁:阎鹏签章
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